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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根虎解读《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7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办发电[2010]98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针对我省危 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情况,从10个方面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本《规定》速度快、措施严、操作性强,在全国属于第一家。 近日,记者采访了省安监局局长张根虎,请他对《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逐一进行解读。


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制度,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 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条文解读〕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并查实后, 应当予以关闭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已经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经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书。


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严禁未批先建、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擅自组 织生产经营。


〔条文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过安全设立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三项“许可”审批。未经安全设立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进行项目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未向安监部门进行试生产 备案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生产。对未批先建或擅自组织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业主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的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 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


〔条文解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将安全设施设计报安监部门审查,并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 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违反规 定的机构,将依法处罚或追究相关责任。


四、严格执行涉及危 险化工工艺企业的安全准入政策,严禁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技术改造的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文解读〕2010年底前,涉及危险工艺的现有危化生产企业中,省重点监管化工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罐区、储罐) 应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2011年底,全省所有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企业要基本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自动化改造的企业,将不予办 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在安全设施、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条文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操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 教育等规章制度,并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予以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八项作业安全规范,严禁违反操作规范组织生产作业。


〔条文解读〕在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和作业指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8年重新修订颁布的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等八项作业安全规范。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安全隐患或酿成事故的,将依 法予以处罚。


七、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三项岗 位”人员(即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生产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企业违反上述规定 组织生产经营。


〔条文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上岗的各类员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违反此规定,将依法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


八、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严禁迟报、谎报、瞒报事故和不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条文解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 有关证据;安监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上报事故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对事故如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 延不报,及不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格执行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告知制度,严禁企业在未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未按 规定配置职业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经营。


〔条文解读〕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在对外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危 险有害因素及其后果等如实告知承包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如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或相关单位伤害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充装、运输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 位采购、销售、充装、托运危险化学品。


〔条文解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 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个人采购、销售危险化学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